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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矽統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志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天麟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589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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