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鳴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政 被上訴人被   告 李世榮       李素香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2,0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