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鳴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學政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世榮
李素香
上
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撤銷
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2,004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