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禮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1733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306,69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94,750元+
反訴部分1,711,9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0,65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