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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1733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306,69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94,750元+ 反訴部分1,71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65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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