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上品傳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禮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
字第1740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
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