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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陳金旺 訴訟代理人 候志翔律師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楊勝元等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 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 一、被告楊勝元之戶籍或除戶謄本(須包含真實姓名、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以資特定真實   身分及當事人能力。 二、被告千榮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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