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祥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