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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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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4號 上 訴 人 翔元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孝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3,5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15,2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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