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常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巧慧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安醫院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19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8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