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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4號 原   告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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