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智雯
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
第2080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