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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怡心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雯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 第20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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