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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林鈺侖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 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賴國智       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參加訴訟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仍有後述事項未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偉瓏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併附繕本三份) 即:提出被告偉瓏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偉瓏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為張乾彬,並應具狀聲明由變 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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