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林鈺侖
訴訟
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複代理 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賴國智
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參加訴訟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仍有後述事項未
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偉瓏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併附
繕本三份)
即:提出被告偉瓏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偉瓏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已變更
而非為張乾彬,並應具狀聲明由變
更後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