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
被 告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詩雨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庠川
白正川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5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