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詩雨
一、上列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經核定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0,7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2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