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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   告 晉和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隆 訴訟代理人 余姍樺 被   告 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雷利達節能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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