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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佺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同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逢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 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 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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