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鋐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典餘       劉燕萍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錦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安 被   告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關於「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 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被告請求……」之記載,應更正為 「⒋被告佶穎公司以受原告委託代工組裝、保修系爭產品,得向 原告請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