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錦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定安 上 訴 人 佶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7,73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