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王世賢
被 告 王俊文
訴訟
代理人 張芳瑛
上列
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
兩造為父子關係,緣原告之父王福於民國91年2月18日立下
自書
遺囑,將其所有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鎮
公司)及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紗公司)之股份分配
予其子即原告王世賢、訴外人王世澤、王敏洋。
嗣被
繼承人
王福於93年7月16日死亡,遺囑於該日生效,原告因而取得
寶鎮公司及良紗公司之股份。
惟因原告當時係公務員身分,
不便將所取得之股份登記自己名下,因而借用原告之子即被
告王俊文之名義登記,惟
上開股份所衍生之股利仍由原告收
取。
㈡
按所謂
借名登記者,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
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
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應與
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
強制、
禁止規定或
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
法律上效
力,此有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
可參。
本件系爭
股份
乃原告繼承而來,礙於公務員身分關係而將股份借名登
記於被告名下,依上開見解,兩造所成立之借名登記關係應
與委任關係同視。另按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
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
委任人,
民法第541條定有明文。
則被告因借名登記關係所收取之股利淨額應交付於原告。又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絛定
有明文。被告原本品學兼優,在校表現優異,然自96年間起
因結交損友,成績突然一落干丈,此後更常有逃學逗留網咖
紀錄,經學校訓導人員與父母勸導均無效,原告面對被告突
如其來之轉變不知所措,從一開始的憤怒不解到最後深感無
力與痛心。96年2月1日兩造更因細故起爭執,進而互毆並互
相提告,
嗣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將被告交付保護管
束,原告則受不起訴處分,兩造誤會與隔閡越來越深,信任
感蕩然無存,是原告復以本訴狀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
表示。
㈢
經查,102年度寶鎮公司所發放之股利為117萬2160元,此有
股利憑單一紙
可證。茲被告竟將該筆股利獨吞,未給付與原
告,原告自得依委任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該筆股
利。另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則原告亦得請求被
告將借名登記予其名下之良紗公司股權(份)192,000股,及
寶鎮股權(份)296,000股,移轉登記與原告。
㈣聲明:
⒈被告應將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192,000股及寶
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份)296,000股移轉登記與
原告。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17萬21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登記於被告名下之股份,係被告祖父王
福、祖母王蔡月及長輩,逐年分次於年度
贈與免稅額度內贈
與被告,並
非如原告所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此為家
族長輩眾所皆知。
㈡原告另主張繼承上開二家公司股份時,因礙於公務員身份,
而將繼承之公司股份「借名登記」至被告名下,
惟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但
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
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
有限責任股東,或
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
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原告曾於台中
港務局任職,而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經營性質非屬台中港
務局所監督,
揆諸上開法條但書規定,及銓敘部78年9月18
台華法字第305892號及79年5月24日(79)壹華法第字040183
號解釋函,原告雖具有台中港務局公務員身份,仍得擔任良
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故原告聲稱因繼承當時
,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將公司股份「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自
不足採信。更何況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股份,被告受贈時
祖父王福仍健在,繼承尚未發生,原告又有何繼承權可言。
㈢上開遺囑係被告祖父王福於91年2月1日所立,並於93年7月
16日仙逝後生效,按遺囑因立遺囑人單獨之意思表示成立,
只須符合法律所規範之程序要件,即為有效遺囑。實務上,
立遺囑人直至繼承發生前,皆可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而不
需具備任何理由。本件實因原告沉迷簽賭,曾因積欠巨額賭
債而由被告祖父代為清償,因此不願將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
股權移轉與原告,此情形家族長輩無人不知,無人不曉,此
從遺囑完整版本附表備註欄
所載內容即可得知一、二。原告
提起本訴自無理由,
㈣聲明:
⒈
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固主張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寶鎮公司及良紗公司之股份,
原係原告之父親即被告之祖父王福之遺產,原應由原告依法
繼承,惟因礙於公務員之身份,乃暫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等
語。惟查:
⒈依據原告所提出訴外人王福於91年2月28日所書立之遺囑
內容,關於遺產之分配概略如下:
⑴土地及房屋部分:
①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由長子王世賢繼承
。
②台中縣○○鎮○○路○○○號房屋,由次子王世澤繼承
。
③台中縣○○鎮○○路○○巷○○號房屋,由三子王敏洋繼
承。
④台中縣○○鎮○○路○○○號房屋,父母在世
期間之生
活膳食由次子王世澤夫妻負責,雙親百年後,上開房
屋由次子王世澤繼承。
⑵祖產部分:
下湳子(266、267)號祖厝、下湳子(365-2、365-3)號由
王世賢1/2,其餘1/2由王文宏
兄弟繼承之。
⑶公司股數:
良紗公司、寶鎮公司各人股數如附表。
⑷紅利分配:
①寶鎮公司:父母贈與股,父母1/2、三兄弟1/2。私股
不在此限。
②良紗公司:父母1/2、三兄弟1/2。
⑸動產:由三兄弟共同分配。
⒉由上開王福所書立之遺囑及附表內容可知,王福於遺囑當
中,除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股份外,其他遺產均有分配
予三位兒子(包括原告)。唯獨良紗公司及寶鎮公司之股份
,逕分配予其他二位兒子及被告,顯係刻意為之。
⒊另查,依被告所提出由王福於89年7月17日所製作之「寶
鎮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投資認股資料」、「寶鎮分期繳股款
數明細」、「王福家族投資寶鎮公司股數明細」、「分期
繳股金明細」等資料可知,早在89年間,即王福過世之前
,兩家公司之股份,即分別登記予王世澤、王敏洋及被告
,而排除原告名義。參以證人即原告母親蔡王月證稱:當
初這二家公司的股份沒有登記給王世賢,都是我先生(即
王福)在世時處理的,當時王世賢也有同意;王世賢說這
樣對張芳瑛(即被告母親)比較能夠交代;被告名下的股份
是我先生在世時就登記的等語(見本院103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筆錄)。參以兩造均不否認被告係原告之非
婚生子女(
即原告與被告母親張芳瑛並沒有
婚姻關係),但基於被告
確實係王家子嗣,則王福生前將其部分財產直接贈與被告
,亦符合長輩關照後嗣之習慣。故被告
抗辯,其名下之二
家公司股份,係王福生前逐年贈與
等情,自可採信。原告
主張兩造就系爭二家公司之股份,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云
云,自與事實不符。
㈡紅利分配部分:
⒈證人王蔡月於本院審理中又證稱:王福的遺囑中關於二家
公司紅利之分配,如果是父母贈與的(即王福生前贈與的)
,將來公司的紅利,父母(指王福、王蔡月)拿二分之一,
剩下的二分之一給三兄弟分;但王世賢名下沒有股份,紅
利要分給王俊文,王世賢不能領等語(見本院同日筆錄)。
換言之,二家公司的股份,雖已登記給王世澤、王敏洋及
被告,但紅利部分,倘王福、王蔡月仍在世,此部分之紅
利王福、王蔡月仍可拿二分之一。至於原告,則因公司股
份原本就是王福要贈與被告,故原告亦不能
參與分配其餘
二分之一的紅利。
⒉另證人王蔡月雖又證稱:因考慮兩造畢竟是父子,因此她
會將被告名下股份所分配的紅利,再分一半給原告等語(
見本院同日筆錄),
核與原告於本院同日審理中
自承:「
我有領到王俊文名下股份紅利的一半,紅利支票都是開王
俊文的名字,我二弟王世澤會把支票交給我媽媽,我媽媽
去領錢後再將一半分給我」等情相符。由此可知,原告之
所以能分配被告名下股份之紅利,係證人王蔡月以長輩身
分自行作主之結果,並非王福原先遺囑之真意甚明。故原
告不僅並非系爭二家公司股份之實際權利人,亦無參與分
配股利之權利甚明。
㈢
綜上所述,被告名下系爭二家公司之股份,係王福生前贈與
,並非原告暫借用被告名義登記,兩造間並無借名登記契約
之關係,且原告就系爭二家公司股份之紅利,亦無分配之權
利。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
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102年度寶鎮公司股份之
紅利117萬2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
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原告所提王福遺囑內之附表:
┌──────────────────────────────────────┐
│ 王福家族投資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表 92年11月15日(附表四) │
├────┬───────┬─────┬─────┬─────────────┤
│ 姓名 │父母贈與股金額│ 私股金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
│ 王世澤 │ 296萬 │ 300萬 │Z000000000│台中縣○○鎮○○路○○○號 │
├────┼───────┼─────┼─────┼─────────────┤
│ 王敏洋 │ 296萬 │ 12萬 │Z000000000│台中縣○○路00巷00號 │
├────┼───────┼─────┼─────┼─────────────┤
│ 王俊文 │ 296萬 │ 0萬 │Z000000000│台中市○○區○○街○○○○號 │
├────┼───────┼─────┼─────┼─────────────┤
│ 合計 │ 888萬 │ 312萬 │ │ │
├────┴───────┴─────┴─────┴─────────────┤
│ 王福家族投資良紗股份有限公司股數表 92年11月15日 │
├────┬─────────────┬─────┬─────────────┤
│ 姓名 │ 股數金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
│ 王世澤 │ 284萬 │Z000000000│ 台中縣○○鎮○○路○○○號 │
├────┼─────────────┼─────┼─────────────┤
│ 王敏洋 │ 392萬 │Z000000000│ 台中縣○○路00巷00號 │
├────┼─────────────┼─────┼─────────────┤
│ 王俊文 │ 192萬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號 │
├────┼─────────────┼─────┼─────────────┤
│ 王蔡月 │ 377萬 │Z000000000│ 台中縣○○鎮○○路○○○號 │
├────┼─────────────┼─────┼─────────────┤
│ 合計 │ 1,245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