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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股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王世賢 被 上訴人 王俊文 訴訟代理人 張芳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股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19萬   2000股、及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9萬6000股,合   計48萬8000股,以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算,合計新臺幣   488萬元。 二、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股利新臺幣117萬2160元。 三、上開二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合   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萬2160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9萬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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