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王世賢
被
上訴人 王俊文
訴訟
代理人 張芳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股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良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19萬
2000股、及寶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9萬6000股,合
計48萬8000股,以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計算,合計新臺幣
488萬元。
二、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股利新臺幣117萬2160元。
三、
上開二項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合
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萬2160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9萬14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