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5號
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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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陳志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慶誠因103年度訴字第2395號給付酬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10,01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