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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代理人  賈定睿 被   告 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水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全盛電機企業有限 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盛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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