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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吳舒凱(即吳奇振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陳文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本件訴訟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與被告吳舒凱已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事件中,於113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原告遂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依職權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