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王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告 陳文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
本件訴訟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下稱另案)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原告與
被告吳舒凱已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112年度建上更一字第9號事件中,於113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原告遂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
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
可稽,
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