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488號
原 告 政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章
被 告 圓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捌萬玖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
,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與原告簽訂空壓機
買
賣契約書,約定於交貨時同時收取貨款新臺幣(下同)567,
000 元。原告於103年1月16日將空壓機設備送達被告指定之
送貨地址,由訴外人潘
惟寬簽收,但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繫貨
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卸,
迄今仍未給付貨款,爰依
買賣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567,000 元等語。
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空壓系統買賣合約書
影本、報價單影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等件
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
堪信原告主張其已依約交付買賣
標的物,而被告迄今尚未支付貨款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
賣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7,000 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即10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之
擔保金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