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月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芳瑜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請
求會員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7萬09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49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