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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會員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芳瑜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請 求會員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7萬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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