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原 告 李金安
訴訟
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美惠律師
被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 告 王松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浩
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