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和順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菱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陳凱翔律師
被 告 邱英杰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昱瑄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許,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