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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東曜 原    告 王聖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志嘉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曜國際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 為「東曄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 理由欄內,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應 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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