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78號
原 告 達陣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達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上
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所簽訂路口監視系統維護工程合約
第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惟依兩造所簽訂
上開合
約第16條之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爭議未決事項涉訟
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於
支付命令聲請狀內亦陳明兩造之合約履行地在高雄,此有該
合約書及支付命令聲請狀附卷
可稽,故而本院並無管轄權。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兩造
合意管轄
法院,即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