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興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鎰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71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