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05號
原 告 志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兼成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周靜宜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31法庭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