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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05號 原   告 志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兼成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周靜宜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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