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炳諺
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2960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90,8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