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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 訴 人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2960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9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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