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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78號 原   告 阿爾發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花 被   告 吳建誠即遒軑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 ,本件視為起訴後,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7100元( 7600元-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2年度 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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