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素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瑪麗安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違
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