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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素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瑪麗安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 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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