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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蘇鈺鈞 被   告 佢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 度補字第1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及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 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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