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
原 告 蘇鈺鈞
被 告 佢茂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
度補字第16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及陳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
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