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得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被 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黃美容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黃美容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
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由李昭
成變更為劉黃美容,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04 年2 月
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83530 號函檢附被告公司最新登記
表附卷
可稽,故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李昭成之法定代理權已消
滅,雖因被告於被訴後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73 條前段規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且不生當事人於
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
惟因原告於104 年3 月4 日具狀
聲明命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
4 年3 月10日送達聲明命承受訴訟狀
繕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劉黃美容仍遲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職權裁定命被
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