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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順福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前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2 日,由李昭成變更為 劉黃美容,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04 年2 月26日府授 經商字第10407083530 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表附卷可稽 。惟劉黃美容嗣經本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 1794號判決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並已確定,故被告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 ,雖因被告公司於被訴後即已由前法定代理人李昭容以公司 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王文正到庭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規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 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惟據原告陳報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之登記資料顯示,原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已由主管 機關台中市政府註銷及註記:「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 訴字第1794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劉黃美容與旭順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已於105 年8 月12日確定。 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之規定,本府並以105 年9 月26日 府授經商字第1507823320號函註記董事長劉黃美容委任關係 不存在之記載。」等語,故本件被告公司之董事長已屬「缺 額」狀態。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 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公司之原董事 長劉黃美容與被告公司之委任關係既已不存在,且該公司迄 今尚未補選董事長,是其董事長登記項目為「缺額」,故依 上開公司法規定本件自應以被告公司之其餘董事即唯一僅有 之董事陳順福為公司負責人。玆原告於105 年10月11日具狀 聲明命被告公司之現在法定代理人陳順福承受訴訟,經本院 於105 年10月18日送達聲明命承受訴訟狀繕本,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陳順福仍遲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 命被告公司之現在法定代理人陳順福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 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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