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
原 告 徐麗惠
陳進旗
卓木蘭
黃宇佑(原名黃建儒)
原 告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毅
原 告 廖瓊桑即一粒沙文化媒體企業社
陳秀芄即紀和商行
盧清錦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複代理 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中華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