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杜秋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麗惠
陳進旗
卓木蘭
黃宇佑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原 告 廖瓊桑即一粒沙文化媒體企業社
陳秀芄即紀和商行
盧清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13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
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