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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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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麗惠        陳進旗        卓木蘭        黃宇佑        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原   告  廖瓊桑即一粒沙文化媒體企業社        陳秀芄即紀和商行        盧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13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 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 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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