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165號
原 告 鍾鏡
被 告 邱菊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
兩造認識多年,交情甚篤,雙方並以乾媽及乾女兒相稱(
被告為乾媽、原告為乾女兒)。民國 102年3月至9月間,
因被告當時聽聞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模式之「美加醫學美
容診所集團」,以「凌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為
「康呈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殼上市之股票,於 3
年後必定大漲,欲進行投資活動,
惟因週轉不靈,多次向
原告以投資股票、生活開銷、繳交社團費用為由借款,原
告念及與被告之交情,多次以現金交付借款,借款金額共
計新臺幣(以下未記載幣別者,均為新臺幣)210萬元。
(二)
嗣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借款,惟被告卻以各種藉口推託
延遲,
詎料,於 102年年底時,兩造之共同朋友間,竟開
始流傳原告積欠被告鉅額借款之不實傳言,此時原告對被
告之信任感已完全消失,原告為保護自身權益,遂要求被
告留下借據,證明雙方
借貸關係,以正視聽。而被告為取
得原告信任,除主動出具記載各項借款明細之借據供雙方
簽名外,並主動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及護照之影本予原告。
(三)原告擔心借據之效力不足,遂提出記載金額為「新臺幣貳
佰壹拾萬元」之
本票乙紙,要求被告於發票人之欄位上簽
名,以同時作為該借款之擔保,惟被告以數日後便可償還
部分借款,屆時該本票之金額便不符合借款金額等藉口推
辭,拒絕於該本票上簽名。原告為求保險起見,更錄下兩
造間之對話,以證明兩造間確實有借貸關係存在。綜上,
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高達 210萬元,原告
爰依
民法第 47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清償
上開借款,並以本
起
訴狀送達被告,作為催告被告還款之通知。
(四)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21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
送達
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抗辯原告並未交付
系爭借款 210萬元予被告,兩造間
並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等語。惟原告已提出系爭借據及被
告於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中承認系爭借款等證據,以證明
系爭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被告上開辯詞
不足採信。
(二)被告抗辯原告誆稱其具有 ACI國際理財規劃師及ChFp財務
規劃師之資格,被告信以為真而將多筆款項匯入原告所指
定之帳戶。又原告誆稱需要被告之相關證件,故由原告提
供原證一之表格(即原告所提之借據)由被告簽名,惟被
告簽名時,原證一之表格中央為空白文件,僅浮貼被告國
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且未有任何字句,原證一之文字均
為原告
嗣後所附加等語。惟關於被告多次將款項匯入原告
所指定之帳戶,及被告簽名時,原證一之表格中央為空白
文件,
而非系爭借據
等情,被告應負
舉證責任。另外,系
爭借據第 1頁上方清楚記載「甲方立約人:邱菊」,而該
簽名是由被告所
親簽,若系爭文件如被告所言,係開戶文
件而非借據,依一般
經驗法則,豈有空白之開戶文件?又
為何被告會於「甲方立約人處」簽名,而非簽名於「開戶
申請人處」,且於系爭借據第1頁上連續簽名3次,並簽下
借據日期?再者,系爭借據第 2頁更詳細記載被告向原告
借款之時間、地點、金額及借款原因,下方並有被告之簽
名,難道系爭文件第 2頁亦是開戶文件?又被告抗辯其簽
署系爭借據時,第 1頁是空白無文字,而該文件上之相關
借貸內容,則是原告事後才印上去的,隨後又辯稱原告提
供的資料是開戶文件而非借據,並否認向原告借款,亦否
認簽署過系爭借據,由此顯見,被告辯詞前後不一,不足
採信。
(三)被告辯稱所謂承認借款之錄音譯文與
本件借貸無關等語,
然系爭借據中記載 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40分,匯款美金
2萬5000元至被告之香港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乙節,被告已於當庭承認該筆匯款為真,但被告卻又辯
稱是其先匯款美金 4萬5000元給原告,原告再請原告胞弟
匯款 2萬5000美元至被告帳戶等語,被告自應對上開辯詞
負舉證責任。
(四)被告辯稱其對原告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他字第3690號)乙事,惟原告亦對被
告提起誹謗罪及恐嚇罪之刑事告訴(同署 103年度偵字第
28884 號)。系爭消費借貸為單純借款事件,與被告抗辯
其對原告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
無涉,被告辯詞僅係混淆
視聽,模糊焦點而已。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於102年3月至9月間,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達210
萬元,並提出借據為證,說明兩造間確實有成立消費借貸
契約。然原告自100年起,誆稱其具有ACI國際理財規劃師
及ChFp財務規劃師之資格,被告信以為真而將多筆款項匯
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又原告誆稱需要被告之相關證件,
故由原告提供原證一之表格(即原告所提之借據),由被
告簽名,惟被告簽名時,原證一之表格中央為空白文件,
僅浮貼被告的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且未有任何字句,
原證一之文字均為原告事後所附加。
(二)原告主張有將借款交付予被告,然系爭借款金額高達 210
萬元,卻均以現金交付,
顯有違常理。又依原告所提之借
據
所載,共有橫跨半年間之5次借款(即102年3月11日、3
月 16日、5月9日、8月27日、9月2日),按一般經驗法則
,豈有不於每次交付現金時簽發收據之理,卻於交付借款
後近一年之時間,即103年1月29日始一併簽發收據,此實
有違常理,難以想像其真實性。再者,上開 5次交付借款
之時間、地點均不一致,更有於凌晨 0時10分交付借款,
又交付地點亦有
第三人之帳戶,若自第三人帳戶提領,為
何該第三人帳戶內之款項為原告所有?
(三)關於原告於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40分匯2萬5000美元至被
告之香港花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節,係被
告為請原告操盤,故先匯款美金 4萬5000元給原告,嗣後
因被告需要用錢,再請原告先匯款 2萬5000美元還予被告
,與借款無關。
(四)
綜上所述,原告並未交付系爭 210萬元之借款給被告,兩
造間並未成立系爭借貸契約。
是以原告不得僅憑一真實性
存有疑問之系爭借據,欲證明兩造間存有借款之
合意,及
以系爭借據上有簽收,即逕
自認為被告確有收受系爭借款
,此實係倒果為因,且證明力存有瑕疵。準此,原告應就
有無交付系爭借款予被告,及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借款合
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五)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被告於103年1月29日簽立
之借據、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僅記載金額之本票影
本、兩造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檔譯文、網路匯款證明、兩
造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詳本院卷第 7至13、36、
40至44、46頁)為證。
(二)被告雖否認有向原告借款 210萬元,且主張原告未曾交付
210萬元給被告,然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係分次向原告借款,合計金額達 210萬元後
,應原告之要求,於103月1月29日會同原告簽寫上開借據
確認,有上開借據影本在卷
可證,
觀諸上開借據內容業已
詳載被告於102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於102年3
月16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於102年 5月9日,向原告借
款美金2萬5000元(換算為新臺幣75萬元);於102年8月7
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於102年 8月27日,向原告借款5
萬元;於102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美金1萬元(換算為新
臺幣30萬元)之詳細交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及借款原因
,並經被告於借據第1頁為3次簽名、於第2項為1次簽名,
及提供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之方式,慎重加以確認,被
告亦自認上開簽名確為其所親簽的姓名,此部分事實已
堪
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於本院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時辯稱:「(你主張
簽訂原證一《指原告提出之系爭借據》的時候,並沒有原
證一上面的書面資料,當初簽什麼內容如何證明?)原告
當初有說要幫我開戶做理財規劃,我當初簽的時候,上面
是要開戶的資料,我確實有簽原證一上面的邱菊這幾個名
字,但是當初原證一上面並沒有原證一目前的這些文字,
是一些要開戶的資料。」;「(你在原證一上面簽名的時
候,原證一到底是 1張完全空白的紙張,還是有任何文字
?)上面有貼我的護照跟身分證,要我開戶,上面完全沒
有文字,我記得上面有劃線要我簽名,說要開戶。」等語
(詳本院卷第29頁背面);
復於同日民事
答辯狀載明:「
原告誆稱其具有 ACI國際理財規劃師及ChFp財務規劃師之
資格,被告信以為真而將多筆款項匯入原告所指定之帳戶
。嗣因原告誆稱需要被告之相關證件,故由原告提供原證
一之表格並由被告簽名,惟被告簽名時,原證一之表格中
央為空白文件,僅浮貼被告身分證件及護照,並未有任何
字句,顯見,其中之文句均為原告嗣後所附加等語(詳本
院卷第32頁)。被告就其於系爭借據上簽署 4次「邱菊」
簽名時,該文件究竟是開戶的資料或是完全沒有文字的空
白紙,前後陳述已自相矛盾,被告復陳稱該文件上有貼其
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影本,或改稱是浮貼其國民身分證及護
照護本,目的是為作為開戶使用,然經本院於104年5月13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請原告提出系爭借據原本進行
勘驗,系
爭借據原本上並無任何黏貼或浮貼資料後,再行撕除之痕
跡(詳本院卷第59頁背面),自無可能是原告先以開戶資
料或空白紙張,誘騙被告在上面簽名,及黏貼或浮貼其國
民身分證、護照影本後,再行撕除該國民身分證、護照影
本,並於其上加載借據內容,被告辯詞顯然與事實並不相
符。再者,被告自稱其為高職肄業,從事健康食品買賣,
是傳銷公司即晉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的講師,有參加獅子
會及世界華人工商婦女協會等語(詳本院卷第60頁背面)
,顯然被告確有相當的學歷及完整的社會經歷,且於工商
界有相當的地位,殊難想像其會輕易在原告提供之空白開
戶文件上簽名後,事後卻未曾向原告索取相關開戶資料或
甚至在完全空白的紙上簽名之理。被告辯詞明顯與個人的
學經歷及事實不符,且有違常情,不足採信。
㈢原告就上開借據中記載:「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借款美金
二萬五千元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於時間:早上九點四十
分;地點:經由銀行帳戶轉入至甲方之香港花旗銀行:帳
戶 CHIUCHU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借款原因:投資
美加股票」,主張係透過其胞弟的花旗銀行帳戶,以網路
轉帳至被告之上開香港花旗銀行帳戶,並提出網路轉帳資
料為證(詳本院卷第36、46頁),被告自認上開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確為其所有之香港花旗銀行帳戶,
且確實有收到上開網路轉帳之美金 2萬5000元,然辯稱:
其係為請原告操盤,故先匯款美金 4萬5000元給原告,嗣
因其需要用錢,故再請原告先匯回美金 2萬5000元,此與
借款無關等語,惟此部分既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
此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固並提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影本 4紙,
欲證明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然上開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
入收據的受款人均為「FIRST ASIA MER CHANTS(INTERNA
TIONAL LTD. )」,並非原告,原告復否認與該受款人有
任何關係,該帳號亦非其所有或使用之帳號。從而,該外
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由形式上觀之,即與原告無關
,被告既無法再進一步舉證該電匯款項與原告有關,自難
信為真實。被告既已證明其透過其胞弟的花旗銀行帳戶,
以網路轉帳美金 2萬5000元至被告上開香港花旗銀行帳戶
的真實性,且與上開借據記載內容相符,益證上開借據記
載內容,確與事實相符。
㈣被告雖一再否認有向原告借款,及原告有為借款金額 210
萬元之交付,然由原告提供兩造之電話錄音譯文,其中確
有「(原告)...他說我欠妳錢,不是妳欠我錢。(被
告)是我欠妳錢,不是妳欠我錢。(原告)他們說我欠妳
錢,他說我跟妳借錢,是妳說的,妳說我還跟妳借錢,說
我開這台車這樣子,在外面這樣這樣,妳懂嗎?看起來很
像很有錢,可是我根本沒有錢,我還跟妳借錢,我心裡想
說,這。(被告)妳不覺得很離譜嗎?(原告)所以我就
想說這到底,媽媽,妳看妳剛講我才想到,媽妳知道我的
意思嗎?所以我才想說。(被告)妳不覺得很離譜嗎?是
我跟妳借錢,怎麼會搞到最後說妳跟我借錢?妳不覺得這
個話太離譜了嗎?」;「(被告)第一個啦!第一個啦!
是我跟妳借錢,我我不會笨到說我去外面跟人家講說妳跟
我借錢。(原告)對。(被告)阿如果我去外面跟人家講
說妳跟我借錢,誰會相信。(原告)對!我不知道欸。」
;(被告)妳一直叫我,媽媽、媽媽,但是我都跟人家講
說吼,鍾鏡比我親生的孩子還孝順我!(原告)恩...
(嘆氣)(被告)可是今天的事情沒處理的漂亮、沒有處
理的好,我自己很難過喔,怎麼可以就是對我最好的人、
對我最孝順的人、對我最好的人,而且幫我最多的人,那
一百張、五十張,其實這些股票,如果沒有妳,我實在沒
有能力拿,坦白講。」之對話(本院卷第11至12頁)。被
告亦自認與原告有上開電話對話內容,然辯稱:「我確實
有講這些話,這跟
本案無關,我們很多錢都在原告那邊,
我是講這些好聽話,要讓原告把錢匯出來還給我們。」等
語(詳本院卷第29頁背面)。以被告於上開電話對話內容
中,一再澄清並強調確有向原告借款,是其欠原告錢,並
非原告欠其錢,更足以證明上開借據內容之真實性,被告
辯稱因為其有很多錢在原告那邊,上開電話對話是要讓原
告將錢匯出等情,不僅與雙方電話對話內容語意毫無關聯
,且被告亦始終無法舉證證明確有其主張之情節存在,實
不足採信。
㈤再者,兩造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時,有以下之對話內容(
詳本院卷第40至44頁):
⒈102年9月16日(週一)
被告於11時32分:
在三姑姑家,她要去楊師姐家午餐,錢有困難!
原告於11時40分:
?
原告於11時41分:
還是媽要先跟長輩或朋友先調?
原告於11時45分:
我知道媽媽處境 本因不會這樣跟媽媽要回的
只不過因為我們今年房款事宜 我實在是已很吃緊
資金幾乎都是算到剛剛好 而最後這筆一萬美元是在
我預期之外的事 我不知道媽媽先領走使用了 所以
現在才會這麼的急
原告於11時47分:
我想可能跟長輩暫調比較合
適 因為你幫他賺了不少
錢 另外我記得你跟我說過他月入都破百萬 所以可
能對他來說比願意也有即時處理的能力
被告於11時48分:
50張股票125萬!才會先用你的30萬!
原告於11時48分:
媽媽覺得呢
被告於11時48分:
好的
原告於11時48分:
我知道~
被告於11時49分:
我的我來拜託長輩
原告於11時50分:
媽媽 真 sorry因為之前那六萬美元我已經先已臺幣
跟美金花了一些時間還給他們 所以暫時差這筆一萬
得辛苦你了!
原告於11時50分:
(圖案)THANK YOU!
原告於11時51分:
恩恩 你跟長輩談談看
媽 記得吃午餐
被告於11時52分:
累了!擔心對你的事情!急!
原告於11時53分:
(圖案)
原告於11時53分:
(圖案)
原告於15時01分:
媽媽看如何跟我說!
原告於15時02分:
如果之後還有可以幫忙的再跟我說
原告於20時05分:
媽媽 如何呢
原告於20時20分:
記得明天喔!
⒉102年9月17日(週二)
原告於11時08分:
媽媽今天幾點與你碰面
被告於11時10分:
(照片)一早就出門勞軍!
原告於11時11分:
恩恩
原告於11時12分:
大約幾點先跟我說一下喔
被告於11時13分:
昨晚博翔啟動紀榮信!到零辰一點多!我累了,先回
家,因今天一早要出門,所以無法談!
原告於11時14分:
媽那請你盡快喔
原告於11時25分:
記得今天喔!
被告於11時40分:
困難喔!寶貝女兒請妳速處理!
原告於11時41分:
?
我不懂?
原告於11時42分:
我要處理什麼?
原告於11時43分:
媽媽除了第二次的50張美加股票之外 我哪一次不是
在你指定的時間即時拿錢幫你處理?
原告於11時47分:
我當然知道媽媽現況 但如之前跟媽說的是因為最後
一筆30萬元,是在沒有先行告知的情況下就先行領走
所以才會變的讓我沒有臺幣現金再幫你處理事情……
原告於11時50分:
媽媽除了女兒之外要向別人借錢是真的不大好開口或
執行的 這個我也瞭解,要不是這樣急迫 我也不會
跟媽媽要求反還
原告於11時53分:
但因為急迫加上媽媽跟我說的 我認為你應該可以問
問長輩 他的臺幣收入那麼高加上你之前還有服務費
在他那 他還未給你 況且 你那們磨挺他 我覺得
在你最急迫之時他應該是能伸出援手幫助的………
原告於11時56分:
若媽媽真的做不到 那只好先由你即將再購入的美加
股票中先暫時拿回30萬 不論如何媽媽請你要盡快處
理喔!
原告於12時01分:
這次我真無法再拿出臺幣處理 但之後如有需要幫忙
我還是很樂意協助
原告於13時33分:
媽媽請你盡快處理!不要讓我難做人!
被告於14時42分:
拍完照片!電話被拿走!剛還返!對不起!
原告於14時45分:
不會的
不要這樣說!
原告於14時46分:
我只希望媽媽盡快把事情處理好
原告於14時52分:
請問媽媽何時能處理好?
我等你的電話!
被告於15時01分:
待會下車打電話!車上都是熟人!不方便!
被告於15時01分:
(照片)
原告於15時02分:
恩恩 好的 我知道
原告於15時03分:
你可以先傳LINE
被告於15時03分:
(照片)
原告於15時04分:
(圖片)
被告於15時05分:
市長夫人,總會長在不好意思一直
原告於15時05分:
好的 我相信媽媽自己有能力處理好的
原告於15時06分:
但
被告於15時06分:
傳LINE
原告於15時06分:
你剛有看完我之前傳的嗎
被告於15時06分:
有
原告於15時07分:
若媽媽真的不OK 那看好是否先由你即將再購入的美
加股票中先暫時拿回30萬
原告於15時07分:
這樣你也比較不會那麼麻煩
被告於16時10分:
沒電池
回家8、9點了
被告於21時12分:
我回家充電了!
被告於21時13分:
待會打電話給妳
⒊102年9月18日(週三)
被告於1時00分:
真的很對不起妳!股票很重要!三年後可以報答妳!
寶貝孩子!謝謝妳的體貼!做媽媽的很慚愧!
原告於1時02分:
媽媽別想太多!你忙一天也累了,好好休息!
⒋102年9月23日(週一)
原告於13時00分:
媽今天哪時跟你見面呢?
被告於13時09分:
練舞完!好嗎?
被告於13時09分:
17:00?
原告於13時59分:
OK
媽今天要記得帶30萬喔
原告於14時06分:
?
原告於14時07分:
媽有準備好了嗎?我已經依照媽說的 幫你跟他們說
了延到星期一再還他們
今天應該OK吧~~?
被告於17時14分:
練舞剛結束!
被告於17時15分:
到252咖啡見面談!OK?
被告於17時16分:
SORRY(圖案)
原告於17時16分:
媽你有準備好現金了嗎
被告於17時18分:
沒有!有困難!連三姑姑都掛我電話!
原告於17時18分:
?
被告於17時18分:
(圖案)
原告於17時19分:
媽那你上星期跟我說延幾天 這星期一可以準備好
被告於17時19分:
先見面談!我在252等妳
原告於17時19分:
結果………
不,我這還有點事
原告於17時20分:
我晚點忙完跟你說
被告於17時18分:
OK(圖案)
原告於17時22分:
但請你先跟我確認 哪時候可以準備好30呢?
原告於17時24分:
我不要一直晃點別人 跟他們說好的時間一直拖然後
沒有下文 這樣不是我們對待曾經幫助你渡過困難的
人的態度………是不是呢
⒌102年9月24日(週二)
被告於8時53分:
(圖案)
原告於8時54分:
?(圖案)
被告於8時54分:
昨晚好累
被告於8時56分:
沒聲音!回家睡到妳打電話都沒聽到!
原告於8時57分:
我也覺得你休息了
那麼晚打去 是因為你說晚一點打給我或LINE聯絡
⒍102年9月29日(週日)
被告於17時42分:
在晉億上課
原告於17時54分:
恩恩
原告於17時55分:
我有件事想跟媽媽討論
被告於18時38分:
好的!晉億結束了!我再去大和屋參加專區例會!
⒎102年10月5日(週六)
原告於1時10分:
媽媽我明天可能無法參加你的演說………
原告於1時11分:
希望你可以錄音 讓我有機會能聽到媽媽的講演
被告於1時11分:
哭泣(圖案)
原告於1時14分:
哭泣(圖案)
原告於1時14分:
媽媽早點睡喔
原告於1時14分:
天變冷了 要多照顧好自己
原告於1時15分:
健康的身體是媽媽最重要的
被告於1時15分:
媽媽 晚安喔
⒏103年6月4日(週三)
被告於19時40分:
為何跟美菊說妳叫我乾媽是不得已?
原告於20時04分:
是喔~那請問你何時還錢?
⒐103年6月5日(週四)
被告於0時46分:
(照片)
被告於0時47分:
等我們所有的人都入金
⒑103年6月20日(週五)
被告於17時59分:
(圖案)
依原告於被告最後1次借款美金1萬元(換算新臺幣30萬元
)後,即自102年9月16日起,陸續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
告要求先行還款30萬元,被告於對話內容中並沒有否認有
向原告借款,只是一直告知原告有關個人財務困境,無法
即時清償,並允諾待日後股票賺錢後,必當好好報答原告
等情,與原告主張被告以購買股票等事由借款之情節,相
互吻合,且其最後1次借款美金1萬元,亦與上開借據內容
相符,益證該借據內容之真實性。
(三)綜上各節,原告主張被告於 102年3月至9月間,多次向原
告以投資股票、生活開銷、繳交社團費用為由借款,原告
多次以現金交付借款,借款金額共計 210萬元,惟被告迄
今尚未清償等情,應屬實在。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及第233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借款未定清償期限,本件並無證據
可認兩造間有約定清償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依
前揭規定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 103年12月11日起,給付借款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屬有據。從而,本件原告依借貸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借款210萬元及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
防禦方法,於本件
判決結果尚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