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000元,應
徵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25,85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