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楊世黨
楊忠銘
穗瑩美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忠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