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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楊世黨       楊忠銘       穗瑩美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3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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