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鈺凱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被 告 周雪琴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原告起訴主
張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0314 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
編號2 (即PLA-F 料110 桶)所示之財產所為
強制執行程序均撤
銷,而該項動產業經鑑定其價格為33萬元,是本院認本件原告主
張撤銷執行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