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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周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原告起訴主 張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0314 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 編號2 (即PLA-F 料110 桶)所示之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均撤 銷,而該項動產業經鑑定其價格為33萬元,是本院認本件原告主 張撤銷執行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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