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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炎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15分許 ,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證人陳民諺於103年4月30日在本院所證稱:系爭工程 完工後,有保固的問題,且有預留保固金或扣押之約定等情, 查明陳報本院。 ⑵倘查明業主有預留或扣押工程保固金,其數額為何?又此部分 款項應否於原告請求金額內扣除?並隨狀提出相關證物。(繕 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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