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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42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884,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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