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俊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422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884,5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