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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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李品蓉
上原告與
被告林惠櫻等人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