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建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甫昕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45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679,87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