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永泰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通
被 告 林肇基
上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5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
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