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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永泰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通 被   告 林肇基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42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5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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