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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本訴與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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