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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   告 黃大川       黃木榮       黃坤城       黃金雄       黃鋅深       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拆除地上物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 103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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