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逸民
被 告 黃大川
黃木榮
黃坤城
黃金雄
黃鋅深
劉桂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拆除地上物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
103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