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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被   告 泰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錦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3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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