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坤旺
被 告 泰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錦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3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